中国网三门峡3月16日电(记者 武世友)近日,记者从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采访了解到,三门峡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振富,利用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被害人吕某谎称能在六个月内为其办理马村镇银行的审批手续,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先后借款4350万元,并私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公章做担保,涉嫌合同诈骗罪,终审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公安机关查处并冻结的名下财产由冻结机关依法处置后将所得款在涉案范围内发还给受害人,不足部分,法院依法继续追缴。
2013年3月份至8月份,杨振富利用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能帮助被害人吕国家办理义马、修武村镇银行审批手续,自己经营活动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与吕国家签订2000万元(为期6个月)、1600万元(为期七个月)的借款合同。在未经卢氏德丰村镇银行授权的情况下,杨振富冒用该银行名义私刻公章,为该两笔借款进行担保,并在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加盖虚假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印章。此外,杨振富又多次以办理村镇银行手续为由,向吕国家借款750万元。被害人吕国家先后将43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杨振富个人银行账户。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人杨振富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为吕国家办理村镇银行手续的事项,也未能按约定归还吕国家借款,并将上述借款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汽车及归还他人借款账务等。经被害人吕国家多次催要,仍有3096万元不能归还。经文检检验鉴定,借款合同中“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印公章不是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留。
2012年12月27日,杨振富同样利用自己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费志杰办理陕县村镇银行的审批手续。在未经卢氏德丰村镇银行授权的情况下,冒用该银行名义与费志杰签订1500万元为期三个月的借款合作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杨振富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为费志杰办理村镇银行审批事项,也未按时归还费志杰借款。在费志杰多次催要下,杨振富归还费志杰本息1630万元。
一审法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杨振富与吕国家的案件中,被告人杨振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使用该单位的虚假印章,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判处杨振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公安机关查处并冻结的名下财产由冻结机关依法处置后将所得款在涉案范围内发还给吕国家,不足部分,法院依法继续追缴。杨振富与费志杰的案件中,杨振富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后,杨振富认为陕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其与吕国家是存在民事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1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中杨振富和吕国家的供述、陈述以及所有人证物证形成一完整证据链,证实上诉人杨振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