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的IPO路途并不平坦。继年前招股书中4.5亿元票据风险事件引发业界热议后,近日,一纸罚单再次将苏州银行推向目光聚集的焦点。
日前,银监会江苏省淮安监管分局在银监会官网公布了最新处罚名单,其中,苏州银行再次不幸“踩雷”被曝出内控不力、商票风险等问题,被淮安监管分局罚款20万元。
“这对于IPO路上的苏州银行来说,可谓考验不断。”一名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在江苏省多家商业银行纷纷成功上市后的城商行“开闸”窗口,苏州银行若因自身内部管理问题被延后或暂停上市,损失不可计量。
市场乱象应引关注
江苏淮安银监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苏州银行淮安支行主要违法违规事由为“贷后资金监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用作为商票保贴业务质押存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苏州银行主要违反了其中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该情形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苏州银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最终被处以20万元罚款。
“银监会要求银行必须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贷款必须用于指定用途,不能挪为他用。”一位山东城商行信贷业务部经理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必须注明贷款用途,一些情况下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一般来说,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会调查资金流向,如果借款人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可被视为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借款人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监管部门更明令贷款资金严禁回流。
苏州银行之所以会出现“贷款资金被挪为他用”,业内人士表示,除银行本身对贷后资金监控不力外,也不排除银行内部存在风险自查不到位的情况。
近年来,银行票据风险事件频频爆发。而实际上,票据的风险也并非近几年才出现。在长达十年的监管中,由银监会以及地方银监局做出的处罚信息超过1000条被公布,涉及到票据违规的接近四分之一。这说明,票据风险一直就是监管重点。
“去年的几起重大票据风险事件,涉案资金已超过50亿元。这样的损失对于银行来说,是相当致命的。票据的监管,关系到银行信贷风险。”上述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银行人士表示,票据市场乱象应引起监管高度关注,严格授信管理等监管规则和交易方式亟待改变。
IPO路上的重大考验
其实,这并不是苏州银行第一次因票据风险而受业界关注。
2016年12月,在进入A股IPO候选阵容的关键时刻,苏州银行自曝4.5亿元票据风险,可能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本报2016年12月12日B2版曾刊发《苏州银行自曝4.5亿票据案》)。
在去年底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该行拟在深交所发行不超过10亿股A股,所募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同时披露的还有两项重大诉讼,包括苏州银行因承兑汇票转贴现陷入金额达4.5亿元的3起诉讼案,以及涉及资金6亿余元的33起借款纠纷。
其中,苏州银行面临的涉诉票据风险案金额高达4.5亿元,涉及鄂尔多斯(10.640,0.30,2.90%)农村商业银行、宁波银行(18.060,-0.30,-1.63%)(002142)及民生银行(8.810,-0.07,-0.79%)(600016)等多家银行。
数据显示,2015年苏州银行实现净利润为18.41亿元,4.5亿元的票据风险涉诉款项占其去年盈利的24.44%。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果法院作出不利于该行的判决,可能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事实上,影响并不仅限于此。苏州银行4.5亿票据风险仍悬而未决,如今再吃票据风险罚单,这对于IPO路上的苏州银行来说,绝对是一次重大考验。
如今,江苏省已然成为银行新股的热门发行地,江苏银行(10.070,-0.21,-2.04%)(600919)、无锡银行(13.660,-0.81,-5.60%)(600908)、江阴银行(18.970,-1.93,-9.23%)(002807)、常熟银行(12.840,-0.85,-6.21%)(601128)、张家港行(29.450,0.00,0.00%)(002839)、吴江银行(18.320,-1.35,-6.86%)(603323)等多家银行已成功上市。
有业内人士评价,目前是国内城商行集中上市的最佳窗口期,若因自身内部管理问题被延后或暂停上市,损失不可计量。
据了解,有消息称,苏州银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本月24日召开,根据苏州银行发布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由于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上市工作顺利进行,苏州银行IPO上市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将延长一年至201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