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被告人刘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对受贿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忠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柳州市商业银行、柳州银行办理贷款、入股柳州银行、承揽银行的营业网点装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1307.7283万元(其中920.2279万元未遂)。另,2010年至2013年11月,柳州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避银监部门监管,采取将集团客户拆分为多个单一公司的方式,向中美天元集团旗下的公司签发各类贷款;刘忠作为柳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亲自签发66笔,违法发放贷款68.7448亿元。
柳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忠身为柳州银行董事长,在柳州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忠绝大部分受贿系未遂,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