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征地补偿款400万元 原宜丰农商行新昌支行行长获刑2年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8-03-23 21:33:05

和讯网消息 曾任新昌信用社主任陈某X勾结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共同挪用征地补偿款用于“过桥”业务盈利,公款金额高达400万元,获刑有期徒刑二年。3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江西宜丰农商行新昌支行行长陈某X的二审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陈某X上诉,维持原判。

挪用征地补偿款400万元 原宜丰农商行新昌支行行长获刑2年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陈某X,男,涉案时任江西省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昌信用社主任,现为宜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信贷员,曾任宜丰农商银行新昌支行行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时任新昌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陈某X,伙同他人将征地补偿款先后十三次进行循环转借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最高挪用公款金额达400万元。

同案件中的其他三位被告人,分别时任桥西乡前头村村长等职务,并协助政府从事对该村组土地的征收登记等工作,四人经过协商,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通过陈某X转借给他人用于“过桥”业务和生意资金周转,谋取高利息收入。最终,前三人每人共获得5万余元利息收入,陈某X共获得1.7万余元好处。

另外,除陈某X外的三位被告人又私自将后坊组的征地补偿款200万元定期存单,先后二次质押银行贷款用于各自新农村建房或偿还借款,两次使用均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均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陈某X伙同他人挪用征地补偿款用于营利活动,且挪用公款十余次、最高金额达400万元,情节严重但根据自首及悔罪表现,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陈某X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陈某X后提出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经审理查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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