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怡苑支行行长被判2缓3 挪用公款106万获利7151元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8-04-08 17:13:58

邮储银行怡苑支行行长被判2缓3 挪用公款106万获利7151元

和讯网消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刘瑞玲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邮储银行怡苑支行支行长刘瑞玲,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106万元公款,用于办理定期存单以及中邮人身保险,获利7151.3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瑞玲在担任邮储银行怡苑支行支行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义马村危房改造资金106万元挪用。

其中,于2014年2月5日,以张某名义办理了一张60万元、期限为3个月的定期存单,到期后将60万元归还,但将利息383.49元据为己有。于2014年2月10日,以其个人名义分别购买了35万元(其中公款31万元)、15万元的中邮人身保险,后购买的35万保险退保后将款归还,从中没有获利;2015年3月17日购买的15万元到期(期间,被告人刘瑞玲将15万元于2014年底归还),获得分红5767.81元,并因完成中邮保险销售计划,刘瑞玲另得到1000元的奖励。

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义马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刘瑞玲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瑞玲将违法所得7151.3元上缴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瑞玲接到义马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以及案发前全部退还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瑞玲所居住社区的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瑞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瑞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瑞玲退缴侦查机关的违法所得7151.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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