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单位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