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合作机构范围,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分析指出,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分析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资金股票投资路径可以完全打通,子公司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资金入市在望,既利于银行提升超额投资收益,亦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也有利于推动高股息蓝筹股估值修复。
A股将迎长期资金 投资风险下降
专家表示,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获准直接投资股市,A股将迎来银行系长期资金,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并带动其他资金进入股市。
多位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当前A股市场的估值严重低于其合理估值,此时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进入股市,且不设置产品销售的起点金额,这说明监管部门认为当前股市进一步明显下跌的可能性较小,普通投资者通过银行公募理财产品进入股市,投资的风险并不会特别大。
此外,还有分析指出,相比于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投资股市等权益类资产还是有诸多利好。如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无需计提风险资本,仅对股票集中度进行了限制(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此外,放开理财子公司选择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同时取消了“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限制。
打通股票投资路径 合作机构范围扩大
华泰证券分析指出,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资金股票投资路径可以完全打通,子公司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资金入市在望,既利于银行提升超额投资收益,亦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也有利于推动高股息蓝筹股估值修复。
征求意见稿显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此外,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上海千波资产束其全表示,该政策将极大优化私募基金的发展环境,私募基金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将能够极大地提升私募基金的形象,增加私募基金的吸引力,这是中国私募基金进一步大发展的极好机会。
压缩非标 与母行风险隔离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有业内人士认为,非标投资限额的放松对于非标业务较好、但受制于银行总资产4%规模限制的股份行和城商行相对利好,未来非标市场可能会迎来扩容,信托公司可享非标扩容之利。不过,受制于资管新规穿透式监管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信托时,或难满足投资者人数及门槛的穿透审核要求,还需要有相应的政策对接。
华南股份行资管部门总经理表示,4%的要求是必然要取消的,既然已经是新设的子公司了,就是要实现与母行的风险隔离,此时再用母行总资产的4%已经失去意义。此外,原本这项要求也是在资管新规过渡期作用较大,过渡期后,非标不能错配发行,商业银行有没有这么大的发行能力也是未知数。
有证券分析师表示,监管导向应该还是压缩非标,毕竟非标这种类贷款干的就是银行贷款牌照干的活,也加剧了银行表外风险积聚。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