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湖北监管局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
决定书显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陈新民,该行存在违规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借助通道违规发放委托贷款,并承担实质性风险;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的违法违规事实。
其中,何安林对汉口银行“违规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违规问题负承办责任,李东负审查责任,许家华负管理责任;曾焱兵、夏云宝对汉口银行“借助通道违规发放委托贷款,并承担实质性风险”违规问题负承办责任,王哲负审查责任,林静负管理责任。
湖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何安林、李东、许家华给予警告,对曾焱兵、夏云宝、王哲、林静分别罚款人民币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