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昨日公布的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滨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中国银行滨州分行存在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