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披露的刑事判决书中,将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的贪污案曝光。
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7年间,李某和张某某经天津农商银行党委决定,担任河西支行相应职务,在任职期间,两人均以职务之便,虚构办公用品经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河西支行套取公款共计875万元。
其中,张某某套取公款共计750万元,其中178万元被其侵吞,用于个人、家庭支出;李某套取公款125万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家庭支出。
根据判决书的披露,张某某是在配合调查其他人员贪污一案时,主动交代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2019年3月20日,河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的贪污案件。
2019年4月1日,李某和张某某在天津农商银行纪检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和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2019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