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宿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宿银保监罚决字〔2019〕3、4、5、6号)显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民丰农商行”)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准入不合规,当事人邱魁一、何芮霖对此负直接责任,当事人杨宁对此负审批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迁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对江苏民丰农商行罚款人民币85万元、对三名当事人处以警告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民丰农商行成立于2008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6.48亿人民币,许尔波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宿迁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1户法人股东,持股比例88.8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