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黔西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3、14号)显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天小微支行(以下简称“贵州兴义农商行蓝天小微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合规管理严重缺失。当事人陈贵华在担任该行行长期间,该行还存在首付款实际来源于房开公司,由房开公司提供部分资金经多次滚动转账形成以及还款资金来源于房开公司、贷前调查不尽职等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对贵州兴义农商行蓝天小微支行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当事人陈贵华警告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贵州兴义农商行蓝天小微支行成立于2012年10月31日,唐家铭为负责人。贵州兴义农商行成立于2012年9月25日,注册资本4.59亿人民币,尤昌文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贵州安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75%。
2019年10月31日,黔西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8、9、10、11、12号)显示,贵州兴义农商行子银行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的行为,造成较大风险隐患,黔西南监管分局晴依法对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取消当事人严超高管任职资格三年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对当事人朱凤阳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当事人冯琢和李晓兰警告的决定。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