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沧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沧州银行迟报案件信息,被银保监会沧州银保监分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沧州银行董事长刘泽平也因迟报案件信息受到行政处罚。
沧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刘泽平作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案件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在机构报送案件信息环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沧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