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那曲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那银罚字[2019]2号)显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那曲市中心支行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的罚款。
据2018年年报,西藏银行的前两大股东为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60%。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