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秦银保监罚决字〔2019〕1、2、3号)显示,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宁县农信社”)贷后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当事人陈昌、高文平对负领导责任。
秦皇岛银保监分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抚宁县农信社罚款人民币30万元,责令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对两名当事人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抚宁县农信社成立于1999年1月4日,注册资本3.4亿人民币,杨立群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持1.18%比例股份,主要股东有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抚宁县建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各持4.71%比例股份。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