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营口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营银保监罚决〔2020〕4号)显示,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宏诚村镇行”)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不准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2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营口宏诚村镇行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屈志刚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