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近日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条为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该办法整合了以往的监管要求,涵盖信贷投放、体制机制建设、重点监管政策落实等内容,是目前对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最全面、最系统的要求。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不少中小微企业都面临着生死考验,亟须获得金融支持。中央和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减免税、减免社会保障基金、减免租金、延期贷款还款时间、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贷资金投放等。尽管各项政策要求明确,有的甚至提出了具体的数量指标和工作要求,如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银行要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等,但效果不尽如人意,融资难的矛盾依然困扰着小微企业。
原因之一是,在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追责和免责方面,金融监管机构没有一个明确的评价与衡量标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对的是“坏账必问责”,而没有“服务可免责”。兑现条款齐全,免责条款没有。即便有免责要求,也很笼统、抽象,模棱两可。所以,一旦需要追责,总能找到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责的理由。如此一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就会选择自我保护、自我“免责”,而不是主动服务、主动担当了。
银行原本是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给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由于小微企业的天然弱点以及一些特殊需要(如政府的要求、部门的协调和监管机构下达的任务等),如果出现了坏账,按理说可以免责。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免责标准和规定,如果出现坏账,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就成了最终的责任买单者。久而久之,不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不敢去“冒险服务”了。
现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就免责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未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文件,经监管约谈提示或检查,在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未有效整改出台文件的,倒扣5分;内部未建立明确的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申诉异议渠道的,倒扣3分。有了这些规定,金融机构只要按规定要求,制定出具体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免责条款,那么即便出现了坏账,监管机构也能按规定予以免责。同时,金融机构内部也可以对具体工作人员实施免责。
监管是把“双刃剑”,监管好了,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不好,就会制约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所以监管方必须擦亮眼睛,在制度上对追责和免责作出明确界定,鼓励金融机构做好小微金融服务工作,从根本上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