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决,对乡宁农商银行原客户经理的违法行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男,1981年出生,原乡宁农村商业银行光华支行客户经理(信贷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担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光华支行客户经理(信贷员)期间,未依照国家规定履行职责,发放贷款时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多次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331.9万元,数额巨大,致使贷款本金311.596万元到期不能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此外,郭某琦在任职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两名借款人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归还光华支行(光华信用社)贷款本息共计7.5万元予以侵吞占有。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郭某于2019年6月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担任乡宁农商银行光华支行客户经理(信贷员)期间,未依照国家规定履行职责,发放贷款时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多次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致使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给金融部门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确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另被告人郭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确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数罪并罚,对郭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