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于日前披露了一份关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两名员工违法发放贷款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李爱武、李宁川分别作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业务四部(后变更为双庆支行)负责人、客户经理,因违法发放贷款约2400余万元并造成重大损失。
具体犯罪事实来看,2012年左右,李爱武、李宁川先后入职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分别任该行成都分行业务四部(后变更为双庆支行)负责人、客户经理。2012年3月,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已判决)及葛某分别通过李爱武准备在大连银行办理贷款。之后朱某1使用金鑫公司名义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葛某提供的房产作为抵押,同时提供了伪造的金鑫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说明等虚假材料,谎称金鑫公司对二重公司有应收账款,并以此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为金鑫公司向大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取得大连银行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授信8000万元,其中应收账款质押对应授信额度2500万元,金鑫公司之后通过多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取得了大连银行的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贷款中的5500万元交由葛某使用。
贷款到期后,金鑫公司于2013年4月、2013年10月继续以虚假的对二重公司有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办理贷款。2014年9月金鑫公司通过过桥拆借方式还贷后继续以前述担保方式续贷。之后金鑫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截至2019年4月11日该笔贷款仍有4789.646338万元本金未偿还,其中包括金鑫公司以应收账款质押名义取得的贷款2480万元。
裁定书指出,李爱武作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实际联系、指导、安排、参与金鑫公司在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四次贷款业务,李宁川作为业务部门的客户经理参与经办2012年3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金鑫公司在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贷款业务。李爱武、李宁川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在明知未对金鑫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作尽职审查并向二重集团现场核实的情况下上报贷款申请,导致该行贷款审批部门同意授信并发放贷款。
经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爱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宁川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两人不服,均提出无罪的上诉理由。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爱武、李宁川作为大连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约2400余万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记者 常实 曾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