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违法放贷案的判决书,显示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名员工受人蒙蔽,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张某以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七本《林权证》记载的一万多亩林木为抵押物,伪造购销合同等材料,虚构贷款用途,用其实控两家公司的名义,向广西忻城县农信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各1500万元)。
在办理上诉贷款业务过程中,忻城县农信联社信贷员唐某翔、联社主任黄某健、联社计划信贷部经理蓝某欣共同对张某实控两家公司进行贷前调查。
最初,唐某翔与黄某健到通道县林业局调查《林权证》情况,林业局员工潘某某等两人称涉案林权证真实,并提供档案资料给联社员工查阅,之后张某与潘某某等人带领两人以及评估公司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指认《林权证》上林地。
唐某翔信以为真,出具贷款调查报告;蓝某欣与黄某见分别签署同意意见,并报贷审会审批。2014年1月和6月,忻城县农信联社向两家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
实际上,张某所提供《林权证》系伪造。据证人讲述,此《林权证》是由张某以600万元的价格通过掮客购买所得。掮客支付给通道县林业局潘某某两人数百万元资金,由潘某某等人伪造《林权证》和档案资料,在农信联社进行贷款审查时,潘某某等人弄虚作假,将贷款调查人员蒙骗。
张某获得贷款后用于购买地皮等其他用途并逾期不还。2015年3月,忻城县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发现上述7本《林权证》系伪造,抵押物不存在,遂要求张某归还贷款或者置换抵押物。至今,张某未能偿还欠款也未提供合格抵押物。
综上所述,张某以伪造证件和资料向农信联社申请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在案发后,公安机关顺势发现唐某翔等三人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嫌疑。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翔三人之所以犯违法放贷罪,是由于其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交易对方、林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也未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相关投资依据,没有认真全面核查贷款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未深入调查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借款用途、抵押物的权属和地理位置、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事实上,唐某翔三人如果细心审查资料,可以发现资料中的矛盾之处,也可以发现《林权证》伪造事宜。根据法院审理时列示的证据,张某用以申请贷款的公司其中一家名为柳州胤某贸易公司,而《林权证》上的权证号与胤某公司所有的林权证号不同,且林权证日期要早于尹某公司成立日期。
而且,唐某翔在实地审查过程中,没有去林权证上注明的村委会进行证实,也没有核查有关林权证上署名是否真实。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张某和潘某某只是随意指认一片林地就蒙混过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唐某翔、黄某健、蓝某欣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三人在履行职责中受到他人蒙骗,盲目相信他人而造成损失,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给予唐某翔从轻处罚,给予黄某健、蓝某欣免除处罚。
2020年4月12日,法院判处唐某翔等人犯违法放贷罪。唐某翔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张某和潘某某等人涉嫌多罪已被另案判处,且张某已经将其实控公司名下的一处工业用地抵押给忻城县农信联社,可挽回联社一定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