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毕节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毕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黔西花都村镇银行”)存在3宗违法违规行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职不到位、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毕节银保监分局对该行罚款人民币60万元。
毕节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毕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张勤对黔西花都村镇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毕节银保监分局对张勤罚款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张勤时任黔西花都村镇银行董事长。2014年6月10日,毕节银监分局发布关于张勤任职资格的批复(毕银监复〔2014〕59号)显示,核准张勤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官网显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黔西本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是毕节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本土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股份制银行。
天眼查显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00%;第二大股东分别为黔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县诚惠实业有限公司,持股均为1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