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农业银行方山县支行三农客户部副经理张某全因未认真履行其发放贷款审查监管职责,造成了农业银行700万元的贷款严重损失。
一审法院指出,张某全的失职行为是造成7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的原因之一,尚有农行系统管理混乱等原因。
判决书显示,1963年出生的张某全系农业银行方山县支行职工,2012年至2016年间,先后担任该支行三农客户部经理、副经理等职,主要负责该行信贷客户营销、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2012年7月起,吕梁广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汇公司”)在一年的时间里,采用还旧贷新、抵押贷款的方式,先后两次向农行方山支行贷款950万元,以满足该公司支付种子、化肥、地膜等资金用途。
未曾想,广汇公司于2014年上述贷款到期之时,由于经营不善,外欠债务数额巨大,无法按时还贷。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霍某便谎称贷款未到账,请求张某全帮忙周转归还该笔贷款。在张某全的允许之下,广汇公司借用方山支行客户刘某芳在该行的650万元存款和300万元自筹款归还了上述贷款。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8月,广汇公司再次向方山支行提出950万元短期支农贷款的申请,并先后向张某全提供了虚假的“八一宾馆”房屋产权证、房产评估报告和抵押房产他项权证质押担保。
受理广汇公司的贷款申请和贷款质押证件资料时,张某全及该支行领导并没有认真调查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资产负债情况、还贷能力,在没有外出实地调查核实广汇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和房产质押权证等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便出具了“广汇公司企业前景可观、抵御风险强”为主要内容的方山支行贷款调查报告。
按程序审签之后,方山支行向农行吕梁分行按内部信贷审批程序,通过农行C3系统将广汇公司的贷款申请质押资料和方山支行对广汇公司的调查报告等文件资料扫描上传吕梁分行,距此2个月后,吕梁分行给方山支行下达了同意给广汇公司贷款的审批通知书。
拿到批复后,张某全便与广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行来到农行吕梁分行集中作业中信,按照农行贷款内部流程管理规定,以吕梁分行的名义与广汇公司签订了800万元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不过拿到款项的广汇公司并没有将这800万元贷款用以支付种子、化肥等贷款申请项目上,而是绝大部分用于转账偿还了在2014年借用刘某芳的650万元借款本金,另一部分流入了广汇公司账户和其实际控制人手中。
按贷款合同履约结息到2015年6月后,失去了履约结息还贷能力的广汇公司骗贷行为逐渐清晰,同年8月,农行吕梁分行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广汇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诉讼请求后案发。
2016年1月,方山县公安局对广汇公司贷款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后,广汇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判决书显示,截至目前,广汇公司尚欠农行贷款本金700万元,贷款利息5529381.96元,共计约一千二百五十三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全担任农业银行方山支行三农客户部副经理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其发放贷款审查监管职责,给该行造成了700万元的贷款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还提到,张某全的失职行为是造成7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的原因之一,尚有农行系统管理混乱等原因。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张某全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