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已有包括北京市、广东省、贵州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在内的六省市相继发布了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公告。
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信息显示,对广东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将集中管辖
就在昨日,黑龙江省、贵州省、山西省以及北京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发布公告。而在7月21日,江苏省率先发布相关事项公告。
上述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在公告中表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省/市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被集中管辖。
具体来看,黑龙江省范围内的该类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贵州省范围内的该类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山西省范围内,该类民事诉讼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省范围内,该事项民事诉讼则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告中未曾提及按照诉讼标的额分类管辖。此外,北京适用对象范围更大,并未框定“原油宝”诉讼客户为北京市范围内。公开信息显示,中国银行总行所在地正是北京。
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的陈冰茹律师告诉蓝鲸财经,分地域集中管辖的操作性比较强,能够分摊法院压力,而最后做出的判决可能都具有一致性。
此前,有来自陕西西安的一位“原油宝”投资者告诉蓝鲸财经,其一开始选择的律所突然宣布停止代理此案件,于是自拟诉状递交法院,但也没有明确的后续进展。
陈冰茹向蓝鲸财经表示,当前司法诉讼的推进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要平衡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益保护。正常来说,民事案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当事人的诉权还是要予以保障的。”其表示。
不过,陈冰茹提示到,立案与受理还是有区别,立案时只作形式审查,而受理时候要作实质审查,即便立案成功了,法院也可以之后再出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集中管辖了之后,法院还要收集类案一起判,周期会比较长”。
投资者态度各有不同
距离中行“原油宝”事件爆发已过去3个月,据投资者反映,中行提出的和解协议中提出,穿仓部分由中行承担,另外补偿投资者本金的20%。
从蓝鲸财经了解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们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有上海长宁投资者向蓝鲸财经表示,其于5月5日接到中行方面的电话,“很多人都接到协商电话了,但是我们要求本金全退。” 不过时隔一周之后,该投资者态度有所转变,对蓝鲸财经透露出想要签署和解协议的意愿,“银行也算做出让步了,我被扣掉30多万保证金,不拿回来耗着并不划算。”
据了解,该投资者买了800桶原油,本金约为13万人民币,“我被扣掉了34万,签协议能拿回24万,差不多亏掉了10万。”该女士向蓝鲸财经表示。
不过也有多位投资者表态坚决不签和解协议,有上海和深圳的“原油宝”投资者对蓝鲸财经表示,仍然打算诉诸法律。
今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发生以来,银保监会持续高度关注,要求中国银行与客户平等协商,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据中国银行披露,该行与客户和解签约率已经超过80%,并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
5月4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据了解,目前,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银保监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