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前后,受制于风控制度与技术的薄弱,农信联社在贷款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为员工制造了违法可乘之机。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两份刑事判决书中显示,两名在不同农信联社的员工均对红线失去敬畏之心,在各自的岗位上触犯了刑法。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披露,罪犯周某梅生于1965年,是汝南县农村信用社舍屯信用社的一名职工,并于2015年9月退休。
法院查明,自2008年开始,周某梅利用其在汝南县舍屯信用社担任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12人的身份证私自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将81万元贷款占为己有;2012年7月,周某梅在明知贷款申请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办理24万元贷款,造成汝南县舍屯信用社遭受重大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披露,罪犯马某京曾任武川县耗赖山信用社信贷员,2016年1月被武川县信用合作联社开除。
法院查明,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马某京在多人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明知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资料不符,仍给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累计111.46万元,至法院审理仍无法收回;2004年至2015年3月,马某京利用其在武川县耗赖山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手续等手段,将武川县信用合作联社的137.42万元非法站位己有,数额巨大,且至法院审理仍未归还。
综上所述,周某梅和马某京的行为均构成违法放贷罪和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0年7月,两家法院在综合案情和审理之后分别对两人作出了判决。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梅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马某京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