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关于锦州农村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锦州农商行”)前职员杨永利用职务便利诈骗1100余万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杨永在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2016年更名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任职信贷员期间,利用自己对外发放贷款的工作便利,以帮助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月利率2%至3%不等的利息为条件,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书、用名下财产作担保的方式,陆续从蔡某、孔某、孙某1、付某、潘某、赵某2等人处借款。杨永利用上述借款帮助客户转贷或进行个人放贷,通过赚取利息差的方式从中获利,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2014年下半年开始,杨永多次到澳门赌博,输掉大量资金。2014年年底开始,杨永任职的信用社加强内部管理,其能够办理的转贷业务越来越少。自2015年开始,杨永已经无能力向各借款人还本付息。为缓解债务压力,其仍以帮助客户做转贷业务为名从被害人孔某、蔡某、赵某1、张某1、杜某、孙某1、陆某、王某1处骗取大量借款,实际用于支付利息、参与赌博、炒股及其他个人消费。2017年4月,杨永由于无力偿还巨额欠款而逃匿。同年6月24日,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杨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另查明,自2015年开始至本案案发期间,杨永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800000元,骗取被害人孔某人民币6130132元,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2956500元,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9660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242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5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90000元,骗取被害人陆某人民币97000元。
又查明,杨永自2014年开始从付某处借款,大部分以现金方式给付,后杨永陆续向付某支付借款利息并返还部分本金,利息主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本金有的按付某指示汇款给其亲友。后经双方对账汇总,分别于2015年2月1日、2015年3月2日签写20万元和90万元的借款协议各一份。杨永自2013年开始与赵某2有资金往来,2015年至案发期间杨永共从赵某2处借款765000元,还款925000元。杨永自2013年开始与潘某有资金往来,2015年至案发期间杨永共从潘某处借款1229000元,还款1328400元。
综上,杨永诈骗总额人民币约1183.16万元。2018年11月1日,杨永在沈阳市于洪区香水岸建筑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在明知自己已经无能力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虚构帮助客户做转贷业务的事实,以给付月利率2%至3%不等的利息为条件,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用于支付利息、参与赌博、炒股及其他个人消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结果如下:一是被告人杨永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是被告人杨永的犯罪所得,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公开资料显示,锦州农商行是在原天桥农商行和太和联社的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锦州市第二家本部银行,2016年10月获得辽宁省银监局开业批复。目前,该行下辖营业网点36个,包括1个营业部,25个支行和10个分理处。(记者 曾蔷 张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