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4亿存款神秘失踪 银行拒绝承担责任
来源:天津银行 发布时间:2017-12-14 17:09:50

银行拒绝承担责任

据上述储户讲,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单位办理结算业务必须要使用结算专用IC卡验证客户身份,而天保支行在办理上述公司款项电汇业务时,没有依法、依规通过IC卡核查客户的具体身份;对储户个人的支票业务,天保支行也没有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审核。此外,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当单位储户转出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时,应当有三级或者四级的审核过程。涉案储户被转出的资金都在500万元以上,但是天保支行至今也没有出示涉案公司账户内资金被转出的审核手续,未与储户本人亲自核实。因此可以证实的是,天保支行对于无端被转出的4亿元资金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因此,包括桑梓地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和当事人一致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在本次事件中,天保支行在业务操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没有尽到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妥善保管义务,无论是由于监管不严还是因为技术漏洞,抑或是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储户账户内的资金被非法转走,都应由银行承担赔偿储户的损失、依法兑付存单的法律责任。

然而,天保支行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答复,甚至在受影响储户出面要求调出监控录像、查明事实真相时,银行用强硬的态度拒绝了与他们的任何沟通,宣称“涉事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在逃”,推诿责任。

维权四年没有任何说法

针对天津银行推卸责任一事,涉事储户还向天津银监局进行了反映,但天津银监局认为对于该事件并不具有管辖权力,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因此,他们也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事发后一个月,桑梓地公司等多家公司和储户个人陆续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天津银行根据储蓄合同规定,立即支付全部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半年的审理,以“有案外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对提起诉讼的储户提出的印章、结算专用IC卡、签字等司法鉴定等申请既没有表态不准鉴定也没有进入鉴定程序,就裁定驳回储户们的起诉。

对此,涉事储户当然是不服的。为此,他们继续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随后,储户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法院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经最高法院的审理,最终裁定撤销原一、二审的错误裁定,并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这个过程持续了两年,案件又回到原点。

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2015年10月天津二中院陆续重新立案审理,一直到2016年12月30日,案件才有了初步结果,除了一家被伪造了汇票的公司,其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得到了支持,对其他储户,法院仅支持了储户们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却没有支持储户们要求银行给付利息的主张。储户们自然心有不甘: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的民事纠纷,居然耗费了储户们三年的时间,这三年的利息得给我们吧,于是未得到利息的储户们纷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银行支付利息。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也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全部储户的诉讼请求。

2017年三四月间,涉嫌对天津银行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徐伟、孟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自2017年4月开始,上诉到天津高院的案件陆续开庭,在庭审中,天津银行方面的代理人再次提出,银行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法院中止审理,法院责令天津银行提供证据,天津银行截止到最后一次开庭的2017年6月19日,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天津高院为了慎重起见,又责令天津银行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证据,由法庭另行选定时间质证。然而,半年的时间过去了,案件毫无进展,储户多次向天津高院的承办法官催问案件审理进度,法官给出的答复是在等天津银行方面提交证据。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天津银行方面既然一直怠于提交证据,就应该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天津高院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仍然在耐心地等待一方当事人来提交证据。

该谁为大额资金失踪负责?

天津银行虽然无法保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但系统本身应该有义务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与天津银行天保支行态度不同的是,杭州市联合银行在面对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的情况下,不仅及时报警全力追回赃款保护储户权益,更是出面为受害储户垫付存款。

而天津银行不但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在之后的两年陆续爆出多起大额资金神秘转移的悬案。例如,2015年4月,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3亿元存款在当日就被盗走。同时,天津银行在未获合理授权情况下,将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存款账户内的1亿元资金转移,随后又分多笔汇款划回原账户。然而,即便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风控事件,天津银行还是顺利在港交所上市。据悉,2015年全年该行净利润49.32亿元,同比增长11.4%。

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年报出炉,针对天津银行多起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也曝光,且均指向存款神秘转移事件。作为案件频发的中心,天津银行表示,正就管辖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把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客观地说,在本案件当中,涉嫌犯罪的是天津银行的内部员工,其罪名是涉嫌金融凭证诈骗,其诈骗的是银行的资金,与储户无关。因为人民币是种类物,存款人的资金一存入银行即与其他人的资金混同,无法判断银行的经营处分行为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存款是哪一个具体存款的客户,犯罪行为针对的是银行的财产,与存款人无关,存款人的权益不受银行是否被骗的影响。

其次,储户们既然已经在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设账户,这表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无论是由于监管不严还是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阻止储户账户内的资金被非法转走,都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第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由是金融凭证诈骗,也就是说被上诉人的内部员工涉嫌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了银行的资金,对金融凭证有辨别义务和责任的是银行而不是储户,无论银行是基于对内部员工的信任还是基于技术手段落后而没有发现金融凭证是伪造、变造的,对储户资金被非法转移承担责任的都应该是银行。天津银行对储户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案件的结果没有任何关联,那只是天津银行内部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能因为为了查明天津银行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而侵害储户的合法权益。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由于天津银行对储户款项被非法转走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几个亿资金被非正常转移,其过错是明显的。对于储户来说,谁犯罪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求能够取回存款。发生类似事件的杭州等多地银行都能做到由银行先行垫付,但天津银行却没有负起他们本该承担的责任。

目前,从储户资金被非正常转移至今已经将近四年,案件迟迟没有结果,本该属于受害人和企业的几个亿资金无法拿到,公司正在面临经营严重受损、员工工资无法保障的困境,这对受害企业和个人造成的经济影响可想而知,而对其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天津银行难道可以一直置身事外?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是个别员工的行为不轨,但银行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件本身说明了天津银行信息系统、内部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存在不可忽视的漏洞。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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