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这种模式,是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为主发起人提供的一个新的选择,而不是现有的主发起人模式的替代品。”马晓光同时指出,将来如果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全面实施,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实施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的模式,也可以继续采用现行有效的管理模式。
而由于近年来部分村镇银行风险频现,《通知》还重点要求通过有效的监管激励约束,引导村镇银行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和社区银行的基本特征,防止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离农脱小”。 此外,要求村镇银行强化支农支小的战略定力,要创新个性化、本地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开办一些新的业务,从而进一步拓宽支农支小的资金来源,也引导更多的资源向农村进一步倾斜。
审慎推行“多县一行”
为更好地集中资源,降低村镇银行成本,从而提高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通知》提出,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特别是国定贫困县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在同一省份内相邻的多个县(市、旗)中选择1个县(市、旗)设立1家村镇银行,并在其邻近的县(市、旗)设立支行,即实施“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模式。
谈及试点设立“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是否设计跨区域经营问题,风险是否可控时,马晓光表示,《通知》将“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覆盖范围从覆盖区域和数量两个方面进行严格界定,在区域方面,将严格界定为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省内相邻的县或者市或者旗,这是区域方面的限定。在数量方面,明确单家法人所覆盖的县市旗数量一般不超过五个,从数量上、区域上防止村镇银行过度扩张。
具体而言,马晓光强调,《通知》从严设置了“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比如对“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我们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而一般的村镇银行设立,比如说在一般的乡镇,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在县城300万,这是很低的;而对“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这个要求不能低于1亿元。在邻近县设立支行方面,要求法人机构一定要开业一年以后,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管理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才可以在邻近县市设立支行,而一般的村镇银行在本县设立支行,设立半年之后具备一定条件,可以向下延伸设立支行。
“通过这样的制度和安排传导明确的政策导向,也就是村镇银行“多县一行”要审慎、有条件地实施,不能盲目铺摊子、扩数量,不具备条件乱设是不行的。”她说道,在全国来讲,“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首批试点数量不超过16家,试点期间总体数量也是可控的。
加强风险监管方面,《通知》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各级监管机构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督促村镇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二是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特别是要抓好村镇银行合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马晓光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稳妥有序组织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待试点经营一段时间后,银监会将进行统筹评估、完善政策,在此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条件成熟以后再视具体情况推进常态化组建工作。(闫雨昕)